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的界定争议
关键词 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初加工界定争议行政复议惩罚性赔偿
一、界定为什么决定后果
两类产品适用两套规则。食用农产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管理,市场销售环节适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1 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管理,标签要满足第六十七条的强制事项。
差别的落点是标签与赔偿。食用农产品不强制在包装上标全部强制事项,产地标到县即可;预包装食品缺强制信息可能构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而触发惩罚性赔偿。定性一变,责任跟着变。
二、食用农产品的法定定义
第六十五条与第八十一条把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与市场销售写成了独立规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1 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的口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预包装食品的成立要件
第一百五十条给的定义是: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要成立预包装食品,一是预先包装,二是包装上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示。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莲政复决字〔2023〕第 43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预包装食品不等于有包装食品,核心在食品的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不在最终呈现的状态;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
四、初加工的边界
初加工的范围有明确列举: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这些动作不改变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产品仍算食用农产品。鱼干、菜干、果干这类干货,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过了这条线就不同。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原有形态的,归入食品或产品,按食品的规则管理。
五、有包装不等于预包装
两起行政复议把“有包装”和“预包装”分开了。莲都区的绿茶案,涉案茶叶经农户采摘、烘干、包装,复议机关认定未改变茶叶的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属食用农产品定性,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潍城政复决字〔2023〕32 号复议决定书的表述更直接: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柿饼的性质应结合产品来源、生产过程、销售及包装方式综合判定。
六、干货类怎么归
庆元县人民政府丽政复〔2024〕20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把桂圆干定性为食用农产品。理由是桂圆烘干后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未发生改变,且能辨认原有形态,外包装已标注名称、产地、销售者名称等信息,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1 号的标示要求。
宁国市人民政府宁复决字〔2024〕35 号涉及笋干。商家提供了从农户的进货单据、农户出具的村委会证明与情况说明,证明所用的食用盐作为农产品简单加工过程中的保鲜剂、防腐剂使用,标签符合食用农产品要求。
七、认定要看证据链
界定不是凭页面描述下结论。潍城区那起案件里,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仅通过询问案外人与核查网店销售页面,并不能知晓柿饼的产品来源、生产过程、销售及包装方式,无法证明它是否预先定量包装,也无法证明是否改变了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据此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答复。
产品来源、生产主体资质、加工工艺、包装方式,这四项证据缺一,定性就站不住。
八、标签要求的差别
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1 号第十二条,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不强制在包装上标全套强制事项,但名称与产地是底线。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
九、惩罚性赔偿的差别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八批)区分了两种情形。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未按标准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买者有权请求十倍赔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散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不能仅因没有包装标签或未标上述信息就判赔。
前面两类产品无论哪种,主张十倍赔偿都要受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这一条件限制,超出部分不支持。
十、界定争议的判断
界定的顺序是先看来源与加工,再看生产主体,再落到标签与赔偿。农业活动获得的初级产品,经过分拣、干燥、包装等初加工且未改变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按食用农产品管理;预先定量包装、有统一质量或体积标识、由具备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生产的,按预包装食品管理。
争议多出现在干制、分装、简易包装的品类上。庆元县的桂圆干、莲都区的绿茶、宁国市的笋干都按食用农产品定性,潍城区的柿饼因为证据不足被要求重新认定,同一条线在不同证据下会给出不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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