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体制演变的国际比较
关键词 批发市场法合作社立法共同农业政策地理标志农协国际比较
一、流通体制演变的制度起点
日本、美国、欧盟的农产品流通体制,各有不同的制度起点,走出的路径也不一样。
日本的起点是批发市场立法。日本在 1920 年代就把农产品批发市场纳入法治,用《批发市场法》把市场定性为公益事业。
美国的起点是合作社立法。1922 年,美国国会通过《卡珀-沃尔斯特德法》,给农业合作社反垄断豁免,让农民可以集体销售农产品。
欧盟的起点是共同农业政策。1957 年《罗马条约》为共同农业政策提供了依据,1962 年政策正式实施,把补贴、价格和农村发展绑在一起(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European Union – 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
二、日本:立法把农批市场定为公益事业
日本的做法是先立规矩,再建市场。1923 年,日本颁布《中央批发市场法》,把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管理和交易纳入法治轨道,并开设了第一家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农产品流通:批发市场发展问题、经验借鉴及应对举措》,2026 年 2 月 25 日)。
法律随后多次修订。1971 年,日本把《中央批发市场法》改为《批发市场法》,把地方批发市场也纳入法治轨道;2020 年的新修订明确,批发市场的建设和运营旨在促进生鲜食品的合理交易和顺畅流通,保障国民生活的稳定(中国供销合作网《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模式介绍》,2008 年 8 月 24 日;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2026 年 2 月 25 日)。
日本把中央批发市场当作公益事业来办。市场分为中央批发市场、地方批发市场和不到法定规模的小型市场三级,开设和经营分离,建设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给以 2/5 左右的资助(中国供销合作网,2008 年 8 月 24 日)。
三、日本:农协把小农组织起来
日本也是小生产、大市场,小农户的议价问题靠农协解决。
日本的农产品由各地区的农业协同组合集中起来,委托给市场内的代理批发商销售;代理批发商可以受生产者委托进行委托交易并收取佣金,也可以从生产者手里买断后再销售(中国供销合作网《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模式介绍》,2008 年 8 月 24 日)。
组织化的效果体现在市场占比上。日本蔬菜等鲜活农产品通过批发市场流通的比例约为 85%(中国供销合作网,2008 年 8 月 24 日)。
这一套安排的前提,是生产者不直接进场、统一由组织代销,小农户靠组织获得了接近大市场的通道。
四、美国:合作社立法让农民集体谈判
美国的做法从合作社立法开始。1922 年,美国国会通过《卡珀-沃尔斯特德法》(Capper-Volstead Act),给农业合作社反垄断豁免,让农民可以联合起来销售农产品、采购生产资料(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奶业合作社概览》R48285,2024 年 11 月 26 日)。
合作社在美国农业流通里占的分量不小。美国农业部农村发展局的统计显示,2024 年美国共有农民、牧场主和渔民合作社 1,620 家,会员 1,735,929 人,总营业收入 2,758 亿美元;其中 393 家合作社已有 100 年以上历史,1,002 家经营 75 年以上(美国农业部农村发展局,2026 年 1 月 15 日)。
合作社在单个品类上的份额更高。奶业合作社占美国牛奶及奶制品市场份额的 87%(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奶业合作社概览》R48285,2024 年 11 月 26 日)。
五、美国:政府建批发市场信息体系
美国政府在流通里的角色,主要体现在信息服务上。
美国农业部与全国 44 个州的农业部门合作,设立了 100 多个信息收集办事处,并配备专职的批发市场报告员,负责收集、审核和发布全国农产品市场信息,形成固定渠道、固定时间、固定模式的信息发布机制;农民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和邮寄等方式获得完整的市场信息(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农产品流通:批发市场发展问题、经验借鉴及应对举措》,2026 年 2 月 25 日)。
信息服务的落点是引导生产。价格和供需信息公开发布以后,农户和产区的种植决策有了参照,政府不必直接干预交易。
六、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与补贴
欧盟的路径围绕共同农业政策展开。1957 年《罗马条约》为共同农业政策提供了依据,1962 年政策正式实施,它的三项原则是单一市场、共同体优惠和财政统一(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European Union – 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
政策工具经过多轮调整。1992 年的改革开始把农业支持从价格支持转向直接补贴,降低支持价格、用直接补贴补偿农民,并引入供给控制措施;2003 年的改革又引入与产量脱钩的单一农场补贴(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同前)。
共同农业政策把补贴和市场连在一起。补贴怎么给、给多少,直接影响欧盟内部农产品的价格和流通格局。
七、欧盟:地理标志与品质品牌制度
欧盟还建了一套品质和品牌制度,用来保护有地域和传统特征的农产品。
1992 年 7 月 14 日,欧洲理事会颁布《农产品与食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地保护条例》(EEC No 2081/92)和《特色农产品和食品证书条例》(EEC No 2082/92),分别保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保护传统配方(国家知识产权局《欧盟传统特色产品保护制度评述》,2015 年 5 月 25 日)。
制度后来被整合。2012 年 11 月 21 日,欧盟发布《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方案》(EU No 1151/2012),把原产地名称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和传统特色产品保护几部法律整合到一起,自 2013 年 1 月 3 日起生效(同前)。
品质制度的落点是让产地的特色农产品卖出溢价,把地理和传统的差异转成市场价值。
八、荷兰:合作社办市场的样本
荷兰的花卉流通,提供了一个合作社办市场的样本。
荷兰皇家花卉合作社 Royal FloraHolland 由种植者组成,既是协会也是企业。依据其 2025 年度报告,合作社的年产品销售额超过 50 亿欧元,在荷兰和境外共有 4,096 家种植者和 2,235 家买家使用它的服务,日均约 10 万笔拍卖交易(荷兰皇家花卉合作社 Royal FloraHolland 2025 年度报告)。
合作社的目标是让种植者在供应链里保持有利位置,用尽可能低的成本获得最优的花卉和植物价格。种植者通过合作社的线上平台和物流体系完成交易,分散的种植者由此对接全球买家。
九、三种路径的国际比较与共同点
把三种路径放在一起看,有几个共同点。
第一是立法先行。日本用《批发市场法》确立市场的公益地位,美国用《卡珀-沃尔斯特德法》给合作社反垄断豁免,欧盟用条例建立品质和地理标志制度,规则都走在市场前面。
第二是农民组织化。日本靠农协,美国靠合作社,欧盟靠生产者组织和集体申报,分散的农户通过组织来提高议价能力。
第三是政府在设施和信息上出力。日本由财政分担批发市场建设资金,美国由农业部建市场信息体系,欧盟用共同农业政策支持农村发展,基础设施和信息服务多由政府提供。
十、三种路径的差异与国内参照
日本偏重市场规制,把批发市场作为公益性流通主渠道;美国偏重信息服务和合作社,政府对交易环节的直接干预较少;欧盟偏重补贴和品质品牌,把支持政策与产品标准绑在一起。
选择哪种参照,要看资源禀赋。日本和韩国人多地少、小农为主,它们的批发市场主渠道模式与国内的农业生产方式更接近;美国的区域化大生产和欧盟的品质品牌制度,提供的是另外两种参照。
国内的演变已经走过几段:1985 年放开购销,1998 年提出发展批发市场,2014 年提出公益性市场试点,2021 年出台冷链规划,2022 年提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这些方向与日本的公益市场、美国的合作社、欧盟的品质制度都能对上一部分。
11、机制与启示
回顾三种路径,流通体制演变的规律可以归到 3 点。
第一,制度起点决定路径。日本从市场立法起步,美国从合作社立法起步,欧盟从共同农业政策起步,起点不同,后来的重点也不同。
第二,小农组织化是共同选择。三个经济体都面对分散的小规模生产者,都通过农协、合作社或生产者组织来解决议价能力不足的问题。
第三,政府在基础设施和信息上不可替代。批发市场的建设资金、市场信息的采集发布、品质标准的制定,这些企业和单个农户做不了或不愿做的事,三国都由政府承担了相当部分。
对国内的参照意义在这里:方向可以借鉴,但制度起点和资源禀赋不同,照搬一国的做法未必可行,把组织化、立法和设施这三件事做扎实,比选择哪一种模式更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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