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抽检机制与不合格处置
一、抽检机制的两条线与分工
产地与市场由两个系统分别监测。农业农村部按季度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检对象包括蔬菜水果茶叶生产基地、运输车、屠宰场、养殖场、暂养池与批发农贸市场;发现的不合格样品信息按随检随报、随报随转机制转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处置(农业农村部,2025 年 1 月 6 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销售环节。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按年度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范围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两条线的衔接写在法律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 年修订)第七十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二、例行监测的规模与合格率
2024 年农业农村部开展 3 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检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 5 大类 23398 个样品,涉及 123 个品种和 136 项参数,总体合格率首次达到 98%,比 2023 年上升 0.2 个百分点(农业农村部,2025 年 1 月 6 日)。
2025 年的合格率在季度之间小幅波动。第一次例行监测抽检 7526 个样品,涉及 102 个品种和 131 项参数,合格率 98.3%;第三季度抽检 7559 个样品,涉及 110 个品种和 132 项参数,合格率 97.6%,其中蔬菜 97.7%、水果 96%、畜禽产品 98.9%、水产品 96%(农业农村部,2025 年 4 月、10 月)。
合格率的品种差异明显。2025 年第三季度抽检的水果中,苹果、西瓜、枣合格率 100%,葡萄 97.6%、梨 97.2%、桃 97.1%;水产品中鳙鱼 99.1%、泥鳅 98.7%、罗非鱼 97.8%。合格率偏低的品类集中在用药频繁、生长周期短的品种上。
三、监督抽检的规模与不合格构成
2024 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6794937 批次,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检验,总体不合格率 2.9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抽检监测司)。
不合格样品的成因集中在几个类别。农药残留超标占 39.56%,微生物污染占 16.7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占 15.03%,有机物污染占 12.78%,兽药残留超标占 6.57%,重金属污染占 4.52%,质量指标不达标占 3.8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抽检监测司)。
消费量大的品类不合格率反而偏低。粮食加工品 0.54%、食用油与油脂及其制品 0.72%、肉制品 0.81%、蛋制品 0.12%、乳制品 0.09%,均低于总体不合格率。不合格集中在食用农产品与中小生产主体上。
四、重点品种的靶向监管
监管资源向高风险品种倾斜。安徽、山西等地把「7 条鱼」(泥鳅、牛蛙、黄鳝、鳊鱼、大口黑鲈、乌鳢、鲫鱼)、「4 棵菜」(豇豆、芹菜、辣椒、姜)、「3 个果」(香蕉、荔枝、芒果)列为重点品种,宣城市把鸡蛋作为自选品种开展重点监测(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 年)。
靶向治理的效果有数据。豇豆合格率 2024 年 10 月底达到 98.6%,同比提高 3.3 个百分点;芹菜禁用农药检出率明显降低(农业农村部)。
高风险品种的判定依据是历史抽检结果与用药情况,检测项目随季节供应特点动态调整。这套做法把有限的人力集中到最可能出问题的品类上。
五、不合格处置的完整流程
抽检发现不合格之后,处置分产品控制、原因排查、整改与处罚几个动作。
产品控制的第一步是暂停销售。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的案例是,2026 年 6 月 10 日当事人对不合格荔枝发布召回公告,因时间过去已久、顾客流动性大,已无法召回该批次荔枝,最终以抽样并支付的 200 元购样款确定为该批次不合格荔枝的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6 年 8 月 18 日)。
有的产品能召回。武汉市武昌区某店的 3 个产品货值金额 641.99 元,当事人在 2025 年 8 月 15 日与 9 月 23 日两次张贴召回公告,至 10 月 15 日召回数为 0(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5 年 11 月 7 日)。
原因排查与整改是核查处置的固定环节。钦州市钦南区某经营者的整改内容包括发布召回公告、对店内生鲜蔬菜全覆盖自查、加大高风险叶菜与根茎菜的自查抽检、组织从业人员开展进货查验培训(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6 年 7 月 21 日)。
六、不合格处置的处罚依据
农残、兽残超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这条罚则的起罚点较高。琼中县的不合格荔枝案最终罚款 25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 元、合计罚没 2700 元,原因是当事人属个体工商户、涉案数量少,并适用了行政处罚法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6 年 8 月 18 日)。
处置结果的公开也是制度的一部分。核查处置通告要写明产品控制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与整改情况,当事人、货值金额、召回数量、罚款数额都要落在文本上。
七、免罚条款与轻微违法清单
免罚条款写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轻微违法有专门清单。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附件 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序号 1 指向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是:非主观故意且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经营者在 2 年内 3 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地方通报里可以看到条款的适用范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店因提供了供货商资质与购进票据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被免予处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6 年 9 月 22 日)。北海市海城区某经营者的不合格小台芒主动召回、及时改正,适用首违不罚清单不予处罚(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第二十二期)。
八、不合格信息的移送与公开
处置不只落在经营者一端。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农残超标后,要将线索移送农业农村部门,追溯产地责任。安徽亳州谯城区的案例显示,2024 年至 2025 年全区 45 家生鲜蔬菜零售门店销售的农产品被抽检出农残超标,线索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后,因承诺达标合格证缺失,85% 的农产品无法溯源至具体种植主体和生产地块(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转载「食品安全宣传周」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6 年 9 月 24 日)。
公开是抽检的一项功能。市场监管总局按批次发布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通告,逐条列出经营者、标称生产者、不合格项目与检验依据,产品抽检结果可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开与移送一起构成抽检的威慑。案件查处解决个案,信息公示与产地通报影响的是下一批货的流向。
九、抽检不合格对经营者的实际约束
抽检对经营者的约束力,体现在 3 个环节同时到位:批次覆盖形成发现概率、结果公开形成声誉压力、处罚与免罚的区分形成行为指引。
发现概率取决于抽检批次与靶向品种的匹配。2024 年全国监督抽检 6794937 批次,总体不合格率 2.96%,不合格样品中农药残留超标占 39.5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抽检监测司);高风险品种被单独列出、加密抽检,等于提高了这些品类的被抽中概率。
行为指引落在进货查验上。免罚的判据是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营者要拿到免罚,必须把索证索票做扎实。
抽检不合格之后,成本不只落在罚款上。暂停销售、召回、下架与整改都产生实际支出,武昌区某店 3 个产品货值 641.99 元,两次张贴召回公告仍未召回任何产品(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5 年 11 月 7 日),损失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十、农产品抽检机制与不合格处置的判断
抽检机制的有效性来自两条线的分工与衔接。农业农村部门的例行监测在产地端发现问题,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检在销售端发现问题,随检随报、随报随转把两端连起来。2024 年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首次达到 98%(农业农村部,2025 年 1 月 6 日),同期监督抽检总体不合格率 2.9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抽检监测司),两个口径指向同一个结论,大宗品类的合格率处在高位,风险集中在少数品种与中小主体上。
不合格处置的重心在核查处置的完整性。产品控制、原因排查、整改、处罚缺一环,处置就不完整。
处罚与免罚的区分,把制度压力导向了凭证管理。免罚条款要求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说明来源,等于逼着经营者向上游索要凭证,这一动作把质量约束沿链条向上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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