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对流通环节的约束
一、流通环节在食品安全法中的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应当遵守本法;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但其市场销售应当遵守本法。流通环节对应的是“食品经营”,包括销售与餐饮服务两条线。
经营者的义务串在一条链上。采购时要查验供货者资质,贮存运输要控温控湿,销售时要如实标注,发现问题要停止经营并召回。链条上哪一段缺凭证,责任就停在缺凭证的那一段。
二、进货查验:流通环节的第一道义务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与凭证的保存期限按第五十条第二款执行: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 2 年。做不到这两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罚则就会启动。
三、禁止经营的清单落在流通端
第三十四条列出禁止生产经营的情形,流通端对应的是采购与销售。第一款第二项是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第四项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六项是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第十项是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营者采购、销售第三十四条情形的食品直接构成违法,不因“不知道”而免责,能否免罚要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条件是否成立。
四、贮存与运输的过程控制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对温度有要求的品类,过程控制会落到设备与记录上。GB 31605-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要求运输设备具备温度记录能力,记录间隔不超过 10 分钟,数据保存不少于保质期满后 6 个月。记录断在哪里,责任就归在哪一段。
五、标签与说明书的约束
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包括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第六十八条规定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七十一条把责任落到经营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
六、召回与停止经营
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停止经营与召回通知都要留记录,否则事后无法证明动作是否真的发生。
七、免罚条款的适用边界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个条件要同时成立。
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德市监不罚〔2026〕21 号对经营不合格荔枝的当事人免予处罚,理由是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9 月 20 日通报的圆椒(甜椒)案,当事人查验了供应商证照、保留了货款收据,同样被免予行政处罚。免罚解决的是罚款,不含不合格食品本身,货仍要依法没收。
八、罚则的幅度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针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第七项针对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幅度相同。
第一百二十四条针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五条针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九、流通环节的抽检与投诉数据
2025 年,市场监管总局全年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46.3 万件;12315 平台全年受理食品类投诉举报 573.7 万件;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完成食品安全抽检 570.26 万批次,检出不合格样品 15.6 万批次、不合格率 2.7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 年 11 月 25 日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
食品伙伴网质量服务中心对 2025 年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 15200 批次不合格样品信息统计显示,流通环节不合格占比 70.26%,餐饮环节 22.22%,生产环节 7.91%;流通环节不合格品类集中在蔬菜及其制品 36.13%、水果及其制品 14.66%、水产及其制品 8.55%。抽样点大多设在超市、农贸市场和网店,流通端的占比因此偏高。
十、流通环节约束的判断
流通环节的义务是一条凭证链:供货者许可证与合格证明在采购端,温度记录在贮存运输端,标签在销售端,停止经营与召回通知在处置端。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分别管住这四个位置。
免罚条款给的是遵守者的出口,不是免责的通用理由。第一百三十六条的三个条件都指向同一件事:进货时有凭证,事后能说明来源。做不到这两点,责任就落回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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