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剂使用与复配的合规边界
关键词 食品添加剂GB 2760-2024复配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带入原则超范围使用
一、食品添加剂使用的三项原则
用与不用首先看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使用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确有必要,符合国家标准,不超过最大使用量或者最大残留量。缺任何一项都构成违规使用,判断的对象是具体品种在具体食品中的使用行为。
二、GB 2760-2024 的修订要点
新版标准重新核定了品种与用量。GB 2760-2024 在 2014 版的基础上调整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删除了经评估后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或者存在更安全替代方案的品种,同时对部分品种的最大使用量作了下调。
修订把营养强化剂的管理剥离出去。新标准将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从 GB 2760 中移出,改由 GB 14880 单独规范。
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范围收缩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是新版标准里调整幅度较大的品种。GB 2760-2024 删除了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熟肉制品、复合调味料、果蔬汁(浆)类饮料等食品中的使用规定。
这一调整直接影响烘焙与肉制品企业。以脱氢乙酸钠作为主要防腐手段的面包、糕点生产企业,需要在新标准实施前更换防腐方案,改用丙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等允许使用的品种。
四、超范围与超限量使用
超范围与超限量是两类违规。超范围使用指在标准不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中添加了某种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指在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中超过了规定的最大使用量或者最大残留量。
超范围在复配产品上更容易发生。复配食品添加剂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单一品种配制而成,企业在配比时如果只看单一品种的允许使用范围,忽略最终食品类别的限制,就会出现某一个组分在目标食品中不允许使用的情况。
处罚依据落在食品安全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合规要求
复配食品添加剂受专门标准约束。GB 26687-2011 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原料应当是 GB 2760 与相关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各单一品种在复配产品中的用量应当符合各自的使用范围与使用量要求。
复配不是规避限制的通道。把多种在同一食品中都不允许使用的甜味剂配成复配产品,再加入食品中,仍然构成超范围使用;复配产品的合法性取决于每个组分的合法性与终产品的实际添加量。
标示要求单独规定。GB 26687-2011 要求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标明复配食品添加剂字样,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六、复配甜味剂超范围案件
甜味剂复配是查处集中的一类。贵州省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黎市监处罚〔2025〕189 号记录的一起案件里,当事人使用复配甜味剂生产食品,其中部分组分在目标食品类别中不允许使用,被认定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一起同类案件罚没款为 5023 元。
案件的分歧点在于组分识别。判断复配甜味剂是否超范围,需要逐项核对复配产品中每一种甜味剂在目标食品中的允许使用情况与最大使用量,再对照实际添加比例。
七、合成着色剂与防腐剂案件
着色剂超范围使用有明确案例。安徽省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楚良食品诱惑红案,涉案食品超范围使用诱惑红,当事人被处罚款 6.6 万元;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面包案件涉及防腐剂使用不符合标准。
防腐剂带入的情形需要单独判断。山东省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山梨酸钾案件,争议在于山梨酸钾是被直接添加还是随配料带入;这类案件要区分直接使用与带入两种路径,处理结果不同。
八、带入原则的适用
带入原则解决配料带来的添加剂问题。GB 2760-2024 规定,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前提是该食品配料中食品添加剂的用量符合标准规定,且该食品添加剂在最终食品中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带入与直接使用的定性不同。经带入进入食品的添加剂,不要求该品种在终产品类别中被允许直接使用;直接添加到终产品中的,则必须同时满足品种允许、范围允许与用量允许三项条件。
九、生产许可与标示要求
生产环节的许可要求同步更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5 版)》(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55 号)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场所、设备、人员、管理制度与检验能力提出要求,把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配方管理与产品追溯列入审查内容。
标示是添加剂合规的最后一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GB 7718-2011 规定,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 GB 2760 规定的通用名称或者其等效名称。
十、添加剂使用与复配合规的判断
判断一种添加剂的用法是否合规,按四步走。第一步确认该品种是否在 GB 2760-2024 的允许使用品种清单中;第二步确认目标食品类别是否在允许使用范围内;第三步确认实际添加量是否超过最大使用量或者最大残留量;第四步确认是直接使用还是随配料带入。
复配产品需要逐组分核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合规性由每个组分的合规性共同决定,核对的对象是每个单一品种在目标食品中的允许使用情况与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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