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流程
关键词 检疫审批检疫许可证隔离检疫指定加工存放企业指定监管场地许可证核销
一、检疫审批在进口链条中的位置
检疫审批是事前审批。申请单位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没有许可证,合同签了也办不了后续的通关手续(海关总署令第 262 号)。
审批与准入是两件事。准入名单解决的是输出国家与产品品种的资格问题,审批解决的是这一批货的品种、数量、输出国家或地区、进境口岸与指运地。两件事都要办,缺一件进口都走不通。
审批与口岸查验前后相接。许可证上的信息是口岸查验与后续监管的依据,海关在受理报检时要比对许可证与随附的单证。
二、审批的适用范围与名录
需要检疫审批的包括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具体名录见《公布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 年第 2 号)。海关总署根据检疫风险状况变化与评估结果,陆续发布公告对名录做动态调整(海关总署令第 262 号)。
水果、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活动物、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生物材料等品类都在审批范围里。
特许审批单独一类。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要事先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与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并提供立项报告与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关总署令第 262 号)。
三、申请主体与申请时点
申请单位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过境动物的申请单位可以是货主或者代理人(海关总署令第 262 号)。
受理的前提条件写在规章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地区无相关动植物疫情;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与备忘录;产品在海关总署公布的准入名单内。
按要求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还要审核上一份《检疫许可证》的使用与核销情况(海关总署令第 262 号)。
四、按品类分的申请材料
材料按品类分列,多数品类的关键材料指向后续环节。进境活动物除食用水生动物以外,需要提供《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进境粮食需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考核报告,以及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进境水果需要指定冷库的证明文件;I 级风险的非食用动物产品与饲料,需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证明材料或者与指定企业签订的合同(海关总署令第 262 号)。
过境动物要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与输入国家或地区准许进境的证明文件。
材料的作用是把防疫责任落到具体的场地上。隔离场、定点加工厂、指定冷库,都是由海关认可或者备案的实体。
五、审批时限与许可证有效期
海关总署及其授权的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人或者授权的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海关总署令第 262 号)。
办理走网上渠道,在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行政审批”板块提交,办理不收费(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办事指南)。
《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或者一次有效(海关总署令第 262 号修正后)。2023 年 4 月 15 日之前,这一档写的是 3 个月或者一次有效,修订之后按 12 个月执行。
六、重新申请与分批核销
有三种情况要重新申请《检疫许可证》: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 5% 以上;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海关总署令第 262 号第十二条)。
可以核销的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同一份《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口岸海关在许可证所附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中做核销登记;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海关总署令第 262 号)。
许可证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口岸海关受理报检时,要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受理报检(海关总署令第 262 号)。
七、隔离检疫场的申请与使用
活动物多数要经过隔离检疫。隔离场分两类:海关总署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各直属海关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申请使用前分别向海关总署或者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申请,海关对申请使用的隔离场组织实地考核。
海关总署受理的,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列明批准内容;直属海关受理的,由直属海关签发《隔离场使用证》。《隔离场使用证》有效期为 6 个月、使用一次有效(海关总署广东分署,2026 年 8 月)。
隔离检疫期按动物种类定。进境种禽的隔离检疫期为 30 天,隔离期间海关对隔离场实行监督管理,负责样品的采集、送检与保存;隔离场使用完毕要在海关监督下消毒处理,使用人与所在地海关记录动物流向与监管手册,档案保存期至少 5 年(海关总署广东分署,2026 年 8 月)。
八、指定加工存放企业的考核
粮食类产品分指定加工与非指定加工两种处理。指定加工的粮食品种,完成口岸检验检疫并经海关同意后调运至具备防疫、处理条件的指定加工存放企业,未经有效除害或者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非指定加工粮不需要提前指定境内加工存放企业,经口岸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口。
指定企业的条件落在防疫设施上。加工厂周围要有实体围墙与周边隔离,运输工具要密封、运输路线要经所在地海关确认,加工过程要有过筛清杂设施,下脚料要有焚烧、深埋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与加工能力相匹配(青岛海关公布的备案条件)。
企业要建档案。从事进境粮食储存、加工的企业应当具备质量安全及溯源管理体系;收发货人与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要建立进出境、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经营档案,记录保存期限由 2 年修改为 3 年,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83 号修改)。
九、指定监管场地与口岸布局
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口口岸有资质限制,只能在海关认可的指定监管场地入境。指定监管场地按进口商品分 7 种类型,涵盖水果、食用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肉类、粮食、植物种苗等。
场地建设按品类配设施。九江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的占地面积约 1.3 万平方米、总投资超过 5000 万元,内设查验作业区、检疫处理区、冷处理设施与技术用房,配套冷链查验平台、无害化处理设备与初筛实验室,设计年处理能力 5 万吨,2025 年 7 月通过海关总署现场验收。云南孟定清水河口岸的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年设计通关能力 42 万吨,建有查验平台、检疫处理区、冷处理设施与检测实验室。
场地数量在增加。2025 年 3 月,浙江省的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与嘉兴港获批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前者含进境水果、食用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与植物种苗 4 种资质,后者含进境水果、食用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与肉类 4 种资质(人民网 2025 年 3 月 5 日)。
十、检疫审批流程的判断
检疫审批把进口行为的条件前移到了合同签订之前。申请在合同前办,材料按品类指向隔离场、定点加工厂与指定冷库,审批 20 日内作出决定,许可证 12 个月或者一次有效。
流程的约束点集中在名单与场地。产品要在准入名录内,进境口岸要有对应品类的指定监管场地,需要隔离检疫的要有可用的隔离场使用证,需要指定加工的要有考核合格的存放企业。这几项任缺一项,许可证办不下来。
变更管理是持续的。品种变化、数量超过许可上限 5%、输出国家或地区变化、口岸与运输路线变化,都要重新申请;可以核销的产品在许可数量内分批进口并逐次登记核销。2025 年 1 至 10 月,海关完成监督抽检进口农食产品 97793 个样品、69 万项次,退运或者销毁不合格农食产品 7138 批次(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副局长骆军,2025 年 11 月 25 日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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