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
关键词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备案长期有效安全卫生要求对外推荐注册记录与追溯未备案出口处罚
一、备案制度的法律依据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顶层依据是法律与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与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并列。
部门规章细化办理路径。海关总署令第 24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备案是出口的前置条件。企业未取得备案号,其生产的食品无法按正常渠道报关出口,口岸环节会按未备案处理。
二、对外推荐注册的通道
境外国家实施注册管理时,备案以外还有一道推荐程序。海关总署令第 249 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境外国家(地区)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初核后报海关总署推荐。
推荐与备案的时限在地方已有压缩。文昌海关把生产企业备案时限从原来 5 个工作日压缩至 3 个工作日,AEO 企业享受附条件的对外推荐注册免于现场考核,审核时长缩减 80%。
推荐注册的企业覆盖面体现成效。截至 2024 年 8 月,文昌海关辖区共有 35 家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经海关推荐,在俄罗斯、越南、欧盟、美国、英国、韩国、印度尼西亚、哥斯达黎加等国家和地区取得注册资格(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4-08)。
三、审批改备案的改革节点
备案制度的形态经过两轮改革。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82 号《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与国发〔2019〕25 号《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自 2019 年 12 月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长期有效,取消许可证有效期。
许可取消也在随后落地。国发〔2020〕13 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许可,改为备案。至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只需备案,不再申领许可。
四、备案的办理时限与渠道
备案的办理口径在办事指南中固定下来。备案承诺办结时限 3 个工作日,不收费;结果名称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号,结果样本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变更办理有期限。备案变更须自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
办理渠道有三个。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加海关(入口为 online.customs.gov.cn)与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入口为 qgs.customs.gov.cn),企业可择一提交备案信息。
五、安全卫生要求的文件依据
备案企业须满足安全卫生要求。国家认监委 2011 年第 23 号公告《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公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 HACCP 体系的产品目录》,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施行。
要求覆盖主体责任与体系建设。企业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留食品链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可追溯;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质量管理人员。
风险防控与诚信也在要求之内。企业须评估人为故意污染风险并建立预防性控制措施,必要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并建立诚信机制,所有记录保存期不少于 2 年。
六、企业须建立的记录与追溯制度
记录制度由部门规章逐项列明。海关总署令第 249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记录保存期限有下限。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 6 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 2 年。
六项制度覆盖进料到出厂的全过程,供应商评估管进料,生产与出厂记录管过程,追溯制度与不合格处置制度管异常。
七、备案企业的规模序列
备案企业数量在直辖市层面有连续统计。《2024 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状况报告》显示,上海市 2024 年共有 489 户食品企业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42 户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企业获得备案资格,8091 户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历史序列逐年递进。2023 年为 437 户、48 户、7933 户;2022 年为 366 户、45 户、7236 户;2021 年为 332 户、41 户、6807 户;2020 年为 300 户、39 户、6156 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数从 2020 年的 300 户增至 2024 年的 489 户,5 年间持续增加。
八、未备案出口的行政处罚
未备案出口的处罚在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见。鹏关处检普决字〔2024〕0021 号案中,12 项货物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海关信息备案,且生产企业未获得国内食品生产许可,涉案货值 0.0617 万元;海关合计科处罚款 5.2380 万元,并没收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
同一批处罚中金额较高的一起在深圳。圳关处二检决字〔2024〕0151 号案由深圳湾海关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作出,东莞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的 VIHERBS 牌保健品 998 瓶、RYZE 牌咖啡 400 包、RYZO 牌咖啡 1428 包的生产企业未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海关没收涉案货物并科处罚款 28.8372 万元。
原料来源不合规同样受罚。随州关检罚字〔2024〕0005 号案中,随州市枫缘食品有限公司 9 票报关单出口植物肉、干制香菇与干黑木耳总货值 1645.77 万元,原料来自市场采购,未取自海关备案的食用菌基地,被科处罚款 5 万元。
九、对外推荐注册的企业案例
对外推荐注册直接转化为出口订单。海南云洲食品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实现首次向欧盟出口,此后已出口水产品 12 批、货值达 400 万元人民币(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4-08)。
安全卫生要求在细节上有明确答复。黄埔海关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第六条第八项作出答复,该项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有防鼠、防虫蝇设施,不得使用有毒饵料,即不得使用微毒、低毒杀虫剂(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企业与备案、推荐三者衔接。企业先取得备案号,再按目的国要求申请对外推荐注册,通过后可向实施注册管理的国家和地区出口。
十、备案制度的三个特点
备案制度在形态上有三个特点。一是由许可改为备案,自 2019 年 12 月起备案长期有效,取消许可证有效期,办理门槛随之下降。
二是备案与对外推荐注册分两条通道,备案面向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推荐注册只在目的国提出注册管理要求时启动,由住所地海关初核、海关总署推荐。
三是记录与追溯是共同要求,无论出口到哪个国家,企业都要建立六项记录制度并按规定期限保存,记录是口岸核查与境外通报核查的核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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