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糖的渠道与打击
一、走私食糖的打击口径
海关总署在 2025 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中披露,2025 年全国海关行政立案 10.6 万起、案值 418.4 亿元,立案侦办走私及关联犯罪案件 6520 起、案值 934.5 亿元。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在 2025 年 11 月 25 日的发布会上介绍,2025 年 1 至 10 月查处走私食品犯罪案件 745 起、案值 81.7 亿元。
走私食糖在农产品走私里单列一类。海关总署在国门利剑联合行动中把食糖与冻品等农产品走私一并部署,围绕重点渠道、重点领域、重点商品开展查缉,2025 年退运或者销毁不合格进口食品 4890 批次、同比增长 16.4%。
二、绕关偷运的渠道
绕关偷运指货物避开设关地、从非设关码头或者海域进境。2024 年 10 月,拱北海关缉私部门联合广东海警第一支队在珠海市淇澳岛对开海域截查一艘国内货船,查获无合法证明、涉嫌走私的食糖 44 个货柜、共计 1100 吨,案值约 800 万元,抓获涉案人员 7 名。
伪装单证是同类案件的特点。拱北海关披露,该案查获的食糖包装袋是冒充、伪造的境内某糖业有限公司包装袋,随船的船舶载运货物清单与国内内贸载柜舱单等单证也属伪造,该案为拱北海关当时查获的最大一起走私食糖进境案。
三、绕关卸货的查缉
非设关地的卸货环节是查缉落点。2024 年 8 月 16 日,南京海关所属江阴海关在江阴长宏国际 1 号码头查获一起走私白糖案,查获涉嫌走私白糖 1000 余吨,查扣涉案船舶 1 艘,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 9 人。
案件由海关缉私部门联合地方力量办理。南京海关的信息显示,江阴海关缉私分局联合江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江阴市公安局开展突击行动,涉案人员供述了绕关走私白糖的事实,码头调度人员承认安排卸货。海上方向的整治由中国海警局南海分局的净海 2025 专项行动承担,据新华社报道,行动启动后查获走私案件 53 起、抓获涉案人员 78 名、总案值 1600 万元。
四、伪报品名的渠道
伪报品名指把食糖申报成其他税号项下的商品,以适用更低的税率或者规避进口许可。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显示,以范某某为首的团伙在 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通过一般贸易渠道把进口白糖申报成糖果预混粉,从广西钦州港口岸走私进口泰国产白砂糖 73 票共计 11478 吨,案值 7976.92 万元。
案件由多地海关联合侦办。2020 年 1 月,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统一指挥下,南宁海关缉私局与石家庄海关缉私局出动警力 110 余人,在南宁、东兴与河北石家庄、邢台、浙江杭州等地集中抓捕,抓获犯罪嫌疑人 10 名,打掉走私团伙 4 个,现场查扣涉案白糖 675 吨。
五、海上过驳与伪装
海上过驳指在公海向母船接收货物之后再偷运入境。海关总署专项行动通报的案件中,广州海关在珠江口水域查获一起走私白糖案,抓获嫌疑人 10 名,查获白糖 1600 吨、涉案船只 1 艘,案值 1000 万元,涉嫌偷逃税款 400 万元;团伙伪造运输单证,安排货船在公海向一艘台湾籍母船过驳原产泰国的白糖。
同期通报的另一案件中,济南海关破获一起海上偷运走私白糖案,查获走私白糖 6000 余吨、案值约 5400 万元,涉案人员驾驶轮船装载白糖之后关闭船舶定位系统,企图偷运至非设关码头。这类案件的查缉依靠海运轨迹与码头装卸记录的比对。
六、糖浆与预混粉的变相进口
食糖走私的另一条线是把成品糖换成糖浆与预混粉。海关总署统计显示,2024 年我国糖浆及固体混合物进口总量为 237.67 万吨,2025 年降至 118.36 万吨、同比减少 50.2%;其中甘蔗糖或甜菜糖水溶液(海关编码 17029011)从 2024 年的 160.56 万吨降至 2025 年的 35.90 万吨。
管控措施在 2024 年底开始收紧。海关自 2024 年 12 月 10 日起暂停部分泰国糖浆与预混粉生产企业的进口许可,暂停范围随后从税则号 170290 项下扩大到 2106906 项下;管控收紧后,进口来源从泰国向老挝、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转移,税则号之间的结构随之变化。
七、伪报税号的行政处罚
税号申报不实按海关行政处罚处理。天津新港海关的一份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复合淀粉糖,规格为蔗糖 88%、木薯淀粉 12%,申报数量 540000 千克、总价 313200 美元,申报税号 2106906200,实货应归入税号 1701999090,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1271974.1 元人民币。
处罚依据为海关法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天津新港海关对当事人科处罚款 55 万元,文号为津新港关缉违字〔2025〕697 号。同类案件的处置说明,税则号项下的归类差异直接对应税负差异,监管对半成品形态的查验同步加强。
八、私货的国内运输与销售
走私食糖入境之后要通过国内运输与销售环节变现。行业组织在配合执法时推行定点销售与点对点运输,要求食糖运输中途不得随意停靠,便于查验货物来源;同时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涉案食糖快速鉴定,糖业协会的口径是 15 分钟之内可以完成产品真伪判定。
销售环节的违法成本由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按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分档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在 250 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私货进入终端之后,采购方的来源查验与索证索票是链条上的另一道约束。
九、定罪与量刑的案例
钦州案的判决给出了量刑参照。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首犯范某某有期徒刑 13 年,并处罚金 3200 万元,分别判处该团伙其他主要成员 10 年至 13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 150 万元至 350 万元不等的罚金。
单位与个人都可以入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情节分档处罚。量刑的档次与偷逃应缴税额的量级对应,罚金按偷逃应缴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十、走私糖打击的判断
走私食糖的渠道从成品糖向糖浆与预混粉延伸,查缉的重点随之从口岸货物扩展到半成品与原料。海关总署 2025 年立案侦办走私及关联犯罪案件 6520 起、案值 934.5 亿元,查缉覆盖口岸、海域与国内流通环节。
管控措施改变了进口结构。2025 年糖浆及固体混合物的进口量比 2024 年减少 50.2%,但税则号之间的此消彼长说明进口在寻求合规路径,监管需要覆盖不同税则号项下的同类商品,暂停进口的境外生产企业名单也要随质量与合规情况动态调整。
判决的落点在偷逃应缴税额。钦州案首犯获刑 13 年、罚金 3200 万元,与偷逃税额的量级对应;地方海关与缉私部门通过跨地区协作、举报奖励与快速鉴定,把查缉落到渠道、单证与货物三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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