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在途风险的转移安排
一、在途风险的转移由 3 套规则分工
农产品从产地到销地要经过多次交付,风险在买卖双方、承运人与保险人之间流转。《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运输环节的货损由承运人负责。《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能证明损失由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货主投保货运险后,损失先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再依《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取得代位求偿权。3 套规则的连接点是交付时点与货损归因:交付时点决定买卖双方谁承担风险,归因决定承运人与保险人各自的责任范围。
二、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与路货买卖
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以交付为界。第六百零四条的交付主义把风险与所有权分开,货物所有权有没有转移,不影响风险的归属。
在途货物的买卖另有规则。第六百零六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路货买卖的标的物已经脱离出卖人的实际控制,运输途中的毁损与出卖人没有直接关系,买受人凭单据取得货物与保险单。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按第六百零七条处理。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
三、国际贸易术语下的风险分界点
国际贸易术语把风险分界点写进合同。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0》的 FOB、CFR 与 CIF 共 3 个术语,风险都自货物装上船时转移。
3 个术语的费用与风险分开。FOB 由买方订舱并投保,CFR 由卖方订舱付运费、买方投保,CIF 由卖方订舱付运费并代办保险。CIF 项下卖方只需投保最低险别,对应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的承保范围;买方需要更高保障时,要在合同里另行约定。
风险与费用分属 2 条线是这类术语的要点。CIF 下卖方付了运费与保费,货物装上船后的海上风险仍由买方承担,卖方的保险是代买。
四、迟延交付与受领迟延的风险负担
违约情形下的风险归属另有规则。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买受人受领迟延的情形按第六百零八条处理。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迟延交付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在迟延期间发生毁损或者灭失,风险不因约定交付期限届满而转移。这几条把风险绑定在谁的违约行为上。
五、单证未交付与风险转移的关系
单证与风险是 2 件事。第六百零九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风险转移采交付主义,独立于所有权与单证的交付。
这条规则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在提单与仓单的流转。货物的风险已经随交付转移,单证未到不影响风险的归属,但所有权与提货权可能仍由单证控制。
出卖人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承担风险不影响其请求违约责任的权利,第六百一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
六、承运人对运输中货损的赔偿责任
运输环节的货损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二条确立了承运人的严格责任,免责事由由承运人举证。
归因是责任划分的核心。天津海事法院审理的中储粮进口玉米多式联运案中,进口玉米从长江港口经水路、公路运至指定仓库,船舶抵港后长时间等待卸货,期间玉米霉变,涉及损失 2600 余万元。法院认定托运人未合理有序安排运输,承担 80% 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管货通风情况,承担 20% 责任。
举证的方向决定责任归属。货方只需证明货损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其余事项由承运人举证。
七、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海上运输的赔偿责任有限额。《海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 666.67 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千克为 2 计算单位,以其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限额有例外。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该限额的,不受限额约束。
限额与货值的关系决定索赔路径。农产品的单件货值波动大,冷藏货物按件计算常低于实际货值,货主在托运时申报价值是提高赔偿上限的方式。
八、货运险的赔付与代位求偿
货主投保货运险后,损失先由保险公司赔付。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四季豆案中,30 吨四季豆从云南运往长沙途中起火,货物与挂车烧毁,损失 16 万余元;保险公司向托运人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法院认定应由签订运输服务协议的司机承担赔付责任。
赔付的原则是损失补偿。南京海事法院审理的巴西大豆案中,69000 吨大豆运抵港口后发现热损,保险公司向收货人赔付约 550 万元后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承运人索赔,一审、二审均获支持。
代位求偿权行使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保险公司赔付多少,就在多少范围内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九、仓至仓与保险利益的衔接
责任起讫按仓至仓原则确定。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单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者储存处所开始,至运抵保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者储存处所为止;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 60 天未提货的,责任终止。
赔付的前提是保险利益。索赔人要在损失发生时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货物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享有保险利益;装船后风险转移给买方,买方享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与风险转移在同一时点衔接。FOB 与 CFR 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单的保险责任起始常在装运港,卖方在装船前一段的风险要另行投保。仓至仓条款涵盖全部运输过程,实际能赔的范围由风险转移时点与保险利益的归属共同决定。
十、农产品在途风险转移安排的判断
农产品在途风险的安排,是 3 套规则的组合。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决定风险在谁一侧,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责任决定货损由谁赔,保险合同的赔付与代位求偿决定损失最终由谁承担。
3 套规则各有边界。交付主义看交付时点,承运人责任看免责事由与归因,保险赔付看保险责任范围与保险利益。同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责任划分取决于损失发生在哪一段、由什么原因引起。
安排的落点是分段的确定性。把交付时点、责任期间与保险期间对应起来,货损发生后才能在合同、运输与保险之间找到对应的责任方。归因不清时,各方的举证成本上升,赔付周期被拉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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