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对商家合规的连带责任
一、平台责任的三个来源
平台责任来自三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设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实名登记、许可证审查、报告与停止服务义务;第一百三十一条设定违反这些义务的行政责任、连带责任与先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把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义务与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单列。
三部文件的适用关系有先后。食品安全关涉消费者生命健康,食品安全法与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针对的是同一类审核义务,消费者主张平台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处理。
二、实名登记与许可证审查
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这两项是基础义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把实名登记、许可证审查、信息公示与违法报告义务做了体系化规定;平台做不到这两项,后面无论有没有造成损害,都要先承担行政责任。
三、连带责任与先行赔偿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平台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款给出先行赔偿规则:平台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平台先行赔偿,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克拉玛依新纬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因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未履行报告义务,被没收违法所得 117.3 元、罚款 5000 元。
四、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两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两款的责任形态不同:第一款是连带责任,第二款是相应的责任,实务中结合损害、过错与因果关系认定。
五、司法解释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平台责任给出三条规则。第二条明确,平台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平台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平台所作标识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系自营的,同样适用。
第三条明确,平台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把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形列为认定经营者明知的依据。
六、幽灵外卖的专项处罚
2026 年 4 月 17 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7 家电商平台的幽灵外卖系列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暂停新增蛋糕店铺 3 至 9 个月不等,罚没款共计 35.97 亿元。
岗位责任同步落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 7 家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总监合计处以罚款 1968.74 万元。经查,7 家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审核把关不严,与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明知或者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 年 4 月 17 日)。
七、判决:外卖平台未审核资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网络消费典型案例里,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王某与甲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明确了平台的审核责任。甲公司运营某外卖餐饮平台,并在平台上承诺已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严格实地审查。消费者王某在平台上一家麻辣烫店铺购买食品,后发现该店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与该店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甲公司属于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以及其在外卖平台上作出的承诺,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甲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使王某购买到无食品经营资质商家制作的食品,合法权益受损,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免责的边界
平台尽到审核与披露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白酒案中,消费者李某购买一箱标注 2007 年生产的酱香白酒,发现生产许可证号实际发证时间为 2014 年,厂家声明从未生产该产品。法院认定商家伪造生产日期、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 1086 元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 10860 元;因平台已向原告提供了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判决平台不承担责任。
天水的同类案件给出一样的口径。平台在商家入驻时审核了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等信息,证照真实有效,履行了披露经营者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的义务,法院对要求平台共同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九、平台的罚则
平台自身的行政责任另外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查处的深圳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适用了这一条。该公司运营的私域直播平台上存在大量虚假宣称普通食品具有疗效或者保健功效的内容,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第八十三条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6 万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11 月)。
十、连带责任的判断
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成立条件有三个:对入网商家的实名登记与许可证审查是否到位,对违法行为的报告与停止服务是否及时,对消费者的信息披露是否完整。三项中任何一项缺失,又使消费者权益受损,连带责任成立。
免责的条件同样有三个:开店前核验了营业执照与许可证,向消费者披露了商家真实名称与有效联系方式,发现违法后及时处置。许昌与天水的两起案件都因平台提供了商家真实信息而不担责。平台责任与商家责任相互独立,幽灵外卖系列案里,平台与责任人的罚款按行政处罚处理,消费者的赔偿另按第一百三十一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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