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历程
关键词 价格市场化改革政府定价双轨制价格闯关中央定价目录价格法
一、计划价格体制下的价格结构
改革前的价格由计划定价,比价关系长期偏离成本。1978 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政府直接定价的比重高达 97%,自由市场价格比重只有 3% 左右(青岛网络广播电视台 2021 年 7 月 8 日报道)。
农产品收购环节的政府定价比重同样高。1978 年,农产品收购环节政府定价占 92.2%、政府指导价占 2.2%、市场调节价占 5.6%(腾讯网《45 年价格改革:历程、当下与未来》,2024 年 8 月 1 日)。
价格长期不变留下两个后果。一个是生产端没有价格信号,粮食、煤炭等基础产品价格偏低;另一个是流通端靠行政调拨,价格不承担配置资源的功能(中国社会科学院《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开启价格改革的历程》,刘伟)。
二、1979 年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
价格改革从调整农产品收购价格开始。1979 年夏收以后,国家提高粮食、油脂油料、棉花、生猪、菜牛、菜羊、鲜蛋、水产品等 18 种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收购牌价平均提高 22.1%;粮食和油料超购加价的幅度由 30% 扩大到 50%,棉花超购部分开始实行 30% 的加价(中国社会科学院《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开启价格改革的历程》,刘伟)。
把超购加价计算在内,18 种主要农产品平均提价 25.7%。仅 1979 年,全国农民大约增加收入 40 亿元,平均每人增加收入 5 元(中国社会科学院《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开启价格改革的历程》,刘伟)。
收购价提高以后,销售价没有同步调整,购销价格出现倒挂。1979 年 11 月 1 日起,各地提高猪肉、牛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牛奶等 8 种主要副食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价格,平均提价幅度约 30%;同时给每个职工每月增加工资 5 元作为补偿(中国社会科学院《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开启价格改革的历程》,刘伟)。
三、从以调为主转向以放为主
改革方式在 1984 年前后发生转变。1979 年到 1984 年,价格改革以调整不合理的计划价格为主,企业没有定价权;1984 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价格改革 30 年》,张卓元)。
放开的动作从工业小商品开始。1982 年 9 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报告,放开第一批小商品价格;到 1984 年,除少数品种外,小商品价格全部放开(中国社会科学院《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开启价格改革的历程》,刘伟)。
农产品领域的力度更大。1979 年,18 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 24.8%,农民由此增加收益 108 亿元,这一阶段主要靠调整价格(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价格改革 30 年》,张卓元)。
以调为主的问题在于机制没有改变。价格调整之后,供求一变,比价又会偏离,只能再调。
四、双轨制的形成
双轨价格从 1984 年开始出现。1984 年 5 月 20 日,国务院规定,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的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国家定价 20% 的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价格改革 30 年》,张卓元)。
1985 年 1 月,国家物价局与国家物资局发出通知,取消 20% 的浮动限制,同一产品出现计划内价格与计划外价格并存(国家物价局与国家物资局《工业生产资料超产自销产品价格的通知》)。
农产品的双轨出现在 1985 年。1985 年中央一号文件取消农产品统购派购,粮食、棉花改为合同定购,生猪、水产品和大中城市、工矿区的蔬菜逐步取消派购(1985 年中央一号文件)。
双轨制承接了从计划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过渡。价差催生了转手倒卖的中间环节,也给了计划外企业按市场价格取得原材料的机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价格改革 30 年》,张卓元)。
五、1988 年价格闯关与治理整顿
1988 年的价格改革方案推出时,宏观总量已经失衡。1988 年 8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价格、工资改革的初步方案》,提出多数商品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价格改革 30 年》,张卓元)。
方案公布后出现全国性抢购。1988 年 8 月,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同期猛增 38.6%,洗衣机销售增长 1.3 倍,电视机增长 56%,电冰箱增长 82.8%;8 月末银行储蓄存款比 7 月末减少 26 亿多元(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价格改革 30 年》,张卓元)。
1988 年 9 月,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价格改革方案推迟实施(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价格改革 30 年》,张卓元)。
闯关留下的经验是价格改革要与总量平衡配合。总需求过旺时放开价格,价格信号会被涨价预期覆盖。
六、1992 年前后的市场价格体制
价格体制的转轨在 1992 年前后完成。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价格改革从放调结合转向以放为主(腾讯网《45 年价格改革:历程、当下与未来》,2024 年 8 月 1 日)。
比重变化说明了转轨的进度。商品零售环节市场调节价的占比,1978 年为 3%,1984 年为 16%,1990 年为 53%,1991 年为 68.8%(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价格改革 30 年》,张卓元;腾讯网《45 年价格改革:历程、当下与未来》,2024 年 8 月 1 日)。
到 1998 年前后,中国从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多年短缺、凭证供应的格局结束(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价格改革 30 年》,张卓元)。
这一阶段的农产品比价得到改善。1997 年与 1978 年相比,粮食收购价格总水平累计上升 574.7%,比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上升率高 149.3 个百分点(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价格改革 30 年》,张卓元)。
七、1998 年《价格法》与定价法治化
1997 年 12 月 29 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主席令第 92 号公布,自 199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解》)。
《价格法》把定价形式分成 3 类,即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规定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
法律还确立了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监测、价格调节基金、价格听证、重要商品储备、价格干预措施等制度(中国经济网,2018 年 7 月经人民网转载)。
定价行为从此有了程序约束。政府定价要经过成本监审、听证、专家论证和公示等环节。
八、中央定价目录的清单管理
政府定价的范围靠目录界定。2015 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印发,明确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同年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明确对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电力、特殊药品及血液、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邮政业务、重要专业服务等 7 种(类)20 项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中国政府网 2020 年 3 月 16 日)。
2020 年的修订把定价项目又减一轮。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中央定价目录》,定价项目同口径统计缩减近 30%,修订后为 7 类 16 项,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31 号)。
中央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 1992 年的 141 种(类)减少到 2015 年的 7 种(类)20 项(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中国政府网 2020 年 3 月 16 日)。
目录管理把政府定价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竞争性环节逐步交给市场。
九、农产品价格的支持性安排
农产品价格放开以后,价格支持转向补贴和储备。2004 年国家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同时建立最低收购价制度,在主产区对稻谷、小麦实行最低收购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 4828 号建议的答复)。
价格支持的水平随成本调整。2008 年到 2014 年,国家连续 7 年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累计每斤分别提高 0.7 元、0.47 元,提高幅度分别为 97%、65%(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 4828 号建议的答复)。
2015 年起,最低收购价改变连续上调的做法,保持稳定或逐步下调;2016 年,东北三省和内蒙古的玉米临时收储政策改为市场化收购加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 4828 号建议的答复;中国新闻网 2017 年 6 月 23 日报道)。
价格与补贴分开,让价格回到市场,把对生产者的支持放到补贴里。
十、价格调控体系的形成
放开价格不等于放弃调控。1998 年《价格法》确立了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此后逐步形成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必要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控体系(中国经济网,2018 年 7 月经人民网转载)。
具体的工具包括几项。粮食、食用油、生猪、化肥、蔬菜等形成了调控制度安排,建立了平价商店和物价补贴联动机制,设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对粮食实行保护价格制度和种粮补贴(中国质量新闻网《调稳价格促进平衡充分发展》,2018 年 9 月 13 日)。
2025 年的文件把重心放到治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提出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健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价格引导机制、价格调控机制和价格监管机制(《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2025 年 4 月 2 日新华社播发)。
调控体系解决的是价格波动时的应对,与定价机制分属两个层面。
11、价格市场化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这段历程留下的经验可以归到 3 条。第 1 条是价格放开的节奏要和总量平衡配合。1988 年闯关遇阻,直接原因是总需求过旺、涨价预期已经形成,价格方案的作用被通胀吞掉;1992 年以后放开之所以平稳,前提是治理整顿把总需求压了下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价格改革 30 年》,张卓元)。
第 2 条是改革要保留过渡安排。双轨制带来了价差和倒卖,也为主张渐进的做法争取了时间,最终在 1992 年到 1993 年完成并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价格改革 30 年》,张卓元)。
第 3 条是放开价格要配套支持政策。粮食价格放开后,最低收购价和储备制度接住了价格波动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 4828 号建议的答复)。
当时的约束条件需要交代。改革初期价格结构严重扭曲,不改革就没有资源配置效率;居民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有限,1988 年城市居民对副食品涨价的反应,说明放开的边界受制于保障能力(中国社会科学院《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开启价格改革的历程》,刘伟)。
用今天的标准评判当年的选择并不合适。当年的选择是在改革必要性与承受能力之间找平衡,平衡点在不同阶段会移动,这个移动过程本身就是改革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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