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珍野味的合规化转型
关键词 山珍野味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许可专用标识药食物质合规化转型
一、山珍野味的三类归属
山珍野味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拆开来看,它对应三类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一类是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该目录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303 号发布,2020 年 5 月 29 日起施行,共列入 33 种家养畜禽,其中传统畜禽 17 种、特种畜禽 16 种。特种畜禽含梅花鹿、马鹿、驯鹿、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等,另有水貂、银狐、北极狐、貉 4 种标注为非食用。列入目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可以养殖与食用。
第二类是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蛙类。第三类既不属于畜禽,也不能以食用为目的养殖,养殖户要停止养殖或转向非食用用途。
二、禁食范围的划定过程
禁食范围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依据划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 年对 64 种在养禁食野生动物确定了分类管理范围。竹鼠、果子狸、豪猪、鸿雁等 45 种,要引导养殖户在 2020 年 12 月底以前停止养殖活动;豚鼠、蓝孔雀、滑鼠蛇等 19 种,会同有关部门分类制定管理措施与养殖技术规范。
分类的依据是物种是否属于畜禽范围、人工繁育是否成熟、能否转向非食用用途。食用以外的科研、药用、展示、宠物用途不在禁食范围之内。
三、合法养殖的两张清单
合法养殖的边界由两张清单划定,一张是畜禽清单,一张是水生动物清单。
畜禽清单是正面清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列入的种为家养畜禽并包括其杂交后代,养殖按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特种畜禽里的梅花鹿与马鹿可以食用,水貂、银狐、北极狐、貉只能用于毛皮,不用于食用。
水生动物清单由渔业主管部门管理。2020 年农业农村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文规范蛙类保护管理(农渔发〔2020〕15 号),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两张清单以外,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要经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四、蛙类管理的划转与林蛙专项捕捞
蛙类里养殖历史长、人工繁育规模大的几种,管理主体从林草部门划到了渔业部门。
划转后,林草部门原来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与经营利用许可证被撤回和注销。林蛙的生活习性与人工繁育方式与一般鱼类不同,兼有养殖与捕捞的特点,按增殖渔业管理。
林蛙捕捉实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捕捉活动仅限于增殖群体,单独核发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 年 3 月 30 日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林蛙保护管理,设立禁渔区、禁渔期,清理无证捕捉与“只捕不养”的行为。
管理的落点是可追溯。在标识制度尚不具备条件时,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定最小可捕标准、最大回捕率与检查捕捉记录来加强管理。
五、梅花鹿从野味叙事转向特种畜禽
梅花鹿是特种畜禽里产业化程度较高的一种,产地从野味转向鹿茸、鹿血与鹿肉的深加工。
主产区在吉林。长春市双阳区截至 2025 年末梅花鹿养殖量达到 40 万头,占全省的 40%、全国的 30%,养鹿户 1.3 万户,年产鹿茸 630 吨,2024 年鹿业全产业链产值超过 150 亿元。吉林东丰县 2024 年末梅花鹿饲养量 25.3 万只、养殖户 4683 户、鹿茸年产量 416 吨、涉鹿产值 80 亿元。
产品结构决定产业形态。东丰县扶持梅花鹿产品加工企业 18 家,生产涉鹿药品、保健品、食品等 164 种产品,形成了食品、保健品与生物制剂的产品矩阵。鹿茸、鹿血、鹿肉的加工把养殖端的产出转成可流通的商品。
六、马鹿养殖与鹿产品的流通
马鹿是另一种列入目录的特种畜禽,产区分布在新疆等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十四团建成 6 个马鹿规模养殖场,圈舍总面积 36.7 万平方米,存栏 5095 头,其中公鹿 3377 头、母鹿 1718 头,通过“协会+合作社+养殖户”的模式与药企、精深加工企业合作,开发出鹿茸、鹿胎、鹿血、鹿肉四大类七款产品。
鹿产品的价值集中在鹿茸。伊犁伊宁县一家马鹿合作社有 70 头伊河马鹿,一头成年公鹿每年采收约 10 公斤鹿茸,价格按等级每公斤在 1000 元到 3000 元之间,产品销往四川、河南、山东等地。
鹿茸的流通受等级与检疫约束。养殖场要建立繁育档案与个体数据,鹿茸与鹿肉作为畜禽产品进入流通,需要符合动物卫生监督的要求。
七、人工培植的药食物质
不列入畜禽目录、也不能食用的物种,一部分通过人工培植转成了可食用的物质,路径是进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 年第 9 号公告将党参、肉苁蓉(荒漠)、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 9 种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2024 年第 4 号公告又增加地黄、麦冬、天冬、化橘红 4 种,目录扩至 106 种。
纳入目录之后,物质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标签与广告不得宣称疗效。贵州省 2021 年获批全国首批“药食同源”试点,截至 2024 年确认试点企业 37 家、备案产品 261 个,以铁皮石斛、天麻、灵芝为原料的 7 类食品投产上市,70 家试点企业生产销售 223.6 吨、产值 1.2 亿元。
八、人工繁育许可与专用标识
合规的底线落在许可证与专用标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 年修订、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要经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有重要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要向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出售与利用要凭专用标识。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物种,纳入人工繁育名录后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取得专用标识,凭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罚则对应许可。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未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九、禁养退出与补偿
禁食范围的划定把一部分养殖户挡在食用市场以外,退出的过程伴随着处置与补偿。
处置按物种习性分类进行。对国内有自然分布的在养野生动物,选择生境良好的自然分布区放归,放归数量控制在生境容量以内;对具有药用、观赏价值的,依法加快行政许可,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对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委托代养或移交收容救护机构;确不能采取前述措施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补偿的对象是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主体。各省按物种种类、数量并兼顾养殖设施投入制定补偿标准,部分地区参照上级部门的指导价,例如獾类 2500 元/只、鸿雁 380 元/只。
帮扶与转产同步推进。退出的养殖户按“一户一策”纳入产业帮扶,养殖设施可用作其他动物养殖的,引导调整养殖结构。
十、山珍野味合规化转型的判断
山珍野味的合规化转型,把一条靠“野生”背书的品类线拆成了几张名录与许可证。列入畜禽目录的走畜产品管理,按水生动物管理的走渔业管理,人工培植的走食药物质目录。
转型的分界不在物种,在管理路径。同一类动物,进了畜禽目录就可以食用,按水生动物管理就走渔业许可,落在保护名录里就只能转向药用、科研与观赏。
转型之后,养殖端的产品结构与流通方式随之改变。梅花鹿与马鹿的产值集中在鹿茸与深加工产品,药食物质的产出进入食品与保健品渠道,养殖户的收入从卖活体转向卖制品,产品形态的变化决定了加工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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