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粮的质量检验与出库
关键词 储备粮质量检验必检项目储存品质出库检验检验报告有效期
一、入库、储存、出库三道检验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贯穿三个环节。入库时在收购与平仓环节扦样检验,把好入库质量关;储存期间由承储单位逐仓取样检验,形成质量档案记录;出库前再做一次检验,出具随货同行的检验报告。三道检验的依据都是《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三道检验的分工不同。入库检验决定粮食能否入仓,储存检验决定粮食能否继续存放,出库检验决定粮食能否销售出库。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二、入库检验的必检项目
必检项目由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或者分地区设定,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项目分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与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三类。重庆市的口径是,稻谷的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为镉、无机砷、黄曲霉毒素 B1;小麦为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玉米为镉、黄曲霉毒素 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
质量指标这一层按品种分列。稻谷查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谷外糙米、互混率;小麦查容重、不完善粒、杂质、水分与分类;玉米查容重、不完善粒、霉变粒、杂质、水分与分类。储存品质指标这一层,稻谷与玉米查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小麦查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
三、储存品质的宜存判定
储存品质按宜存、轻度不宜存、重度不宜存三档判定。《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69-2006)给出的籼稻谷脂肪酸值分界是,不超过 30.0 毫克氢氧化钾/100 克干基为宜存,不超过 37.0 为轻度不宜存,超过 37.0 为重度不宜存;粳稻谷的分界是 25.0 与 35.0。品尝评分值这一项,宜存要求不低于 70 分,轻度不宜存不低于 60 分。
判定按最差的一项执行。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四项里有一项符合重度不宜存规定的,判定为重度不宜存,应当安排出库。地方储备稻谷的入库验收标准是储存品质符合宜存要求。
四、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层级布局
检验力量按国家、省、市、县四级铺开,部分县区采取库站合一的办法,由中心粮库或国有加工企业出场地与人员、政府投设备。江苏省财政全额投资 2.5 亿元建成 90 个粮食质检机构,其中国家区域粮食检测中心 3 个、省级 1 个、市级 13 个、县级 73 个,实现所有涉粮县区全覆盖;实验场地面积 5.4 万平方米,技术人员 583 人。
机构的用处落在经常性的监测上。江苏省各质检机构每年检测各类样品 5 万余份,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年监测样品 3500 余份,镉、铅、黄曲霉毒素、呕吐毒素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应检必检。
五、检验机构的投入与能力
检验能力的形成要有设备与人员投入。湖北省现有粮食质检专业机构 112 家,其中省级 1 家、市州级 17 家、县级 42 家、国有粮食企业内设实验室 51 家、检验检测公司 1 家;仪器设备 8840 台(套),工作人员 660 余人,粮食质量安全检测能力达到 4 万份/年,23 家机构被国家授权挂牌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中央和地方先后投资 6.7 亿元。
风险监测的覆盖面按产粮县设定。湖北省的安全风险监测实现产粮县全覆盖,每年组织 17 个市州、80 余个县市开展收购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年调查、测报与监测任务 3 万份以上。
六、春秋两季普查与定期监测
储存期间的质量变化靠定期检查发现。上海市的办法是承储单位每年春秋两季分别对存储的政府储备逐仓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普查,视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检验结果每年 6 月末、11 月末前报本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区两级部门每年对库存粮油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再做一次监测检验,结果作为安排轮换的重要依据。
两套检验针对的对象不同。承储单位做的是逐仓普查,覆盖每一个仓廒货位;主管部门做的是监测检验,用来判断库存整体状况并安排轮换。发现不宜存粮油,承储单位结合年度轮换计划报请轮换;出现结露、虫害、发热、霉变的,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置。
七、出库检验与报告有效期
出库检验的形式按储存情况分两种。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出库前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检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或者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出库前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并且要现场扦样,不能由利益相关方送样。
检验报告的有效期是自签发之日起 6 个月。报告随货同行,销售出库粮食的质量安全状况应当与检验报告一致;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报告。储备粮出库时还应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储粮药剂残留检验结果超标的粮食暂缓出库。
八、超标粮食与不宜存粮的处置
处置按不宜存、超标两档分开。不宜存粮油结合年度轮换计划报请轮换;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不符合国家饲料安全标准的不得作为饲料或饲料原料销售出库。超过保质期的成品粮油严禁作为口粮销售出库。
能够无害化处理的超标粮食,鼓励收储企业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利用。对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处置的路径是定点收购、分类管理、专仓储存、定向处置,全过程留记录。
九、定向销售与非食用用途的标识
定向销售这一条路径管得很细。粮食收购者与储存企业不得将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储粮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定向销售用作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在包装、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
单收单储是定向处置的前置条件。收购非食用用途的粮食要单收、单储、单销,在收购码单、包装与库存货位卡上明确标识;分仓储存要通过独立仓廒或者物理隔断实现。标识与分区做到位,非食用用途的粮食才不会进入口粮市场。
十、质量档案与可追溯
每一批粮食都要建立质量安全档案。档案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和出库时间,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 3 年。
档案是追溯的起点。粮食经营者要建立库存粮食从入库到出库环节的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依托质检机构建成的扦样监管系统,收购粮食和库存粮食的扦样过程可以回溯。
11、监督抽查的比例要求
监督抽查有数量要求。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1 次,垂直管理机构按季度巡查要求开展;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2 次。政府储备粮食年度监督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 30%,覆盖面不低于承储单位数量的 30%。
抽查的方式包括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与提级查办。上级抽查过的单位,下级当年一般不再重复抽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使用备份样品,并且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12、储备粮质量检验与出库的判断
质量检验的关键是把住两头。入库检验按必检项目把好入口,出库检验出具 6 个月有效期的报告并随货同行,储存这一段靠春秋两季普查与年度监测检验补上。三道检验连起来,粮食的质量变化才有一条完整的记录。
出库这一环的责任最集中。报告有效期、扦样方式、超标粮食的处置路径都写进了制度,执行时最容易出问题的是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与用药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这两类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现场扦样,不能自行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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